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和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审计厅印发的《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部门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学校的发展服务,促进各部门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财务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具有从事财经、审计等方面工作经验。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且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的继续教育,从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同时给予时间上、经费上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依规查处。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邀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学院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五)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九)对外投资项目;
(十)专项科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基建、修缮项目预(概)算、决算和结算;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管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
(四)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五)参与起草、制定或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十)法律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根据学校有关审计流程进行审批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结合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确定组长和主审,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工作组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推进会议,告知被审计对象有关审计事项内容、时间安排、人员分配、工作计划等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说明原因并报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分级复核。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审计证据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级复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报审计处审定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并根据学校审批流程批准后使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审计依据、基本情况、审计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核实整改事项的落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建立整改事项台账及销账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对象,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且要求其限期落实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对象将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后,由被审计对象按照学校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审计结果公开与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处可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权限在审计项目完成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主要结论。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与组织、纪检监察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有权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考核、任免和奖惩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一般审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上级的审计法规制度有抵触时,应按国家或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