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1 1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贵州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国有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校属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人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干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的经费、国有资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机关、教辅、教学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学校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部门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对所在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学校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若被审计单位存在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情况,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结合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确定组长和主审,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工作组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召开由审计工作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校领导意见及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工作组还应当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任期内单位(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规章制度;

(三)任期内与该单位(部门)有关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情况及明细账,各项收费项目情况;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校内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审计处审核后,才能征求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工作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工作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工作组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党委组织部复核无异后,按照程序报学校党委会审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并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按审计整改通知书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整改和巡视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等完整资料移交党委组织部;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省纪委省监委派驻贵州财经大学纪检监察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财经大学201578日印发的《贵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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