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工程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4 11: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贵州财经大学工程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处是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处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行使独立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财经大学工程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所涉及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单项合同价2万元(含)及以上的,都必须由学校审计处实行竣工结算审核;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审核结算资料后,直接支付工程款项,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校所有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都必须由学校审计处实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三章  审计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取审计处自审、委托社会审计等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大小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原则如下: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审计方式

(一)工程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方式,也可采取审计处自审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后,根据党委会决议执行是否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预算)审计。

(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5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方式。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审计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方式。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采用固定总价结算的项目,也可采取审计处自审方式。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审计处自审方式。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按季度统一报送,由审计处以事后集中统一审计方式进行审计。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一)招标控制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2、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

3、配合审计处协调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对相关问题的处理;

4、同意审核单位初步审核结果,反馈给造价编制单位征求意见;

5、使用审计意见进行采购相关工作。

(二)审计处主要职责

1、对招标控制价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2、管理和监督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3、积极协调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对相关问题的处理;

4、确认和完善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5、核审计报告,定最终工程造价。

(三)工程审计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做好与审计处、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3、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4、按照要求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一)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2、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

3、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4、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5、转交初步审核结果及电子数据给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计处主要职责

1、对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进行审核

2管理和监督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3、确认和完善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4、核审计报告,初步结算审计结果提交党委会决议。

(三)工程审计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做好与审计处、项目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竣工结算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3、审核设计概算、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

4、审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在结算审核报告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通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6、按照要求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审计资料要求

(一)立项文件、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二)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审计资料要求

项目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30日内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审资料包括: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立项文件。

(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纸、图纸审查意见书)。

(三)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标底。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文件等。

(五)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书。

(六)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及施工图会审纪要。

(七)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八)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等。

(九)原材料及设备、构件进场检验单,质量检查报告。

(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勘探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工程竣工图及设计图纸(含电子版本)。

(十二)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十三)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稿(即计算底稿)。

(十四)提供以下资料的扫描电子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施工图会审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程序

(一)招标控制价管理部门提供立项文件、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给审计处。

(二)工程审计中介机构在收到送审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审核结果

(三)审计处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在征求招标控制价管理部门意见后,修正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四)招标控制价管理部门使用审计意见进行采购相关工作。

(五)如因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原因,对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的项目进行重新审核的,需经设计、造价、审计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审计处方可重新开展审核工作。

)招标控制价管理部门提供审核资料不完整的,招标控制价超过工程预算的,审计处将不予受理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一)所有送审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申请和送审资料,项目管理部门应先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如有监理单位,则须由其在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前,对竣工送审资料及送审金额进行预审。

(二)审计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有问题时,施工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进一步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

(三)工程审计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初步审计结果。因审资料不全补报又不及时而延误审计的,责任由延误方负责。

(四)工程审计中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提出审计意见,在征求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意见后,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五)工程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回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送审金额5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造价等情况进行说明,指出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对送审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第七章  审计定案权限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定案权限

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盖学校公章。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权限

(一)凡审定金额在5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的审计定案表,党委会讨论通过,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盖学校公章。

(二)凡审定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内部审计工程项目(含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单,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审计处定期向党委会汇报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2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2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审核结算资料后,直接结算。审计处按季度采取事后集中统一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出具审核情况说明,指出审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章  附则

十八 本细则所涉及表格均可在审计处二级网站下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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