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9 11:54

贵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试行)

贵财大发〔2015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贵州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职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学校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促进加强单位、部门的财经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委托,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审计处在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每年年底应当由组织部牵头,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党委审批后,由审计处予以实施。

第十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没有组织部的委托,审计处不得自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时限。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由组织部核准。

第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述职报告提纲的要求,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上述材料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处。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组织部申请复核,学校组织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研究,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核定。

(八)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呈报校党委。

(九)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三)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

(四)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六)涉及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七)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

(八)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应付款,对长期应收、应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单位、部门其他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一)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十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十三)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十五)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十七)单位、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

(十八)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九)单位、部门的经济决策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如何,有无决策失误。

(二十)组织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要求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相关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经费预算情况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2、任期内相关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4、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5、单位、部门内部审计的资料。

6、单位、部门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取得的主要业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和评价。

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有关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2、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3、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有关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运用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审计报告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呈报校党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以及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六)审计结论和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领导干部,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领导干部任免、调任、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施行。审计处2011年《贵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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