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权限

发布时间:2014-12-27 10:36

审计处权限

第一条:审计处主要对学校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等各类工程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

(九)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四条:审计处应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审计规定,按照要求实施审计。

第五条:审计处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经济案件的核查。

第六条:审计处应积极探索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学校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于送审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经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九条:经学校授权批准,审计处可在学校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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